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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完善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制度建设,促进行业发展中国足协秘书处在体育总局、民政部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和国际惯例,在保持现行章程制度连续性的前提下,充分征求意见并修改了现行《中国足协章程》(足[2017]103号,以下简称章程),对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现将本次章程修改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中国足协性质、宗旨、责任和义务的修改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足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改革方向,持续推进《总体方案》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内容”,相关要求根据性质、宗旨、责任和义务适当调整。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与体育有关的法人”调整为“本协会是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组织自愿成立的,是国家足球领域具有公益性、广泛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非营利性、体育相关的法人组织。在国际足球组织中代表我国的唯一合法机构”。
(二)第四条第(一)项增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足球协会宗旨,开展党的活动足球协会宗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协会设立党委,由国家体育总局党组领导。 协会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人才政策,加强协会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日常管理,确保全面从严治理。 派对。 遵守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督促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记使命,践行忠诚、廉洁、责任。 协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 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作为协会宗旨。
(三)将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建设一支技术精湛、作风顽强、能打硬仗、为国争光的国家足球队”调整为“建设一支有战斗力的国家足球队”技能和优秀的作风。”
(四)第四条第(三)项将协会的义务调整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 。
2、根据民政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和改革方向,对章程结构和内容进行修改
(一)调整原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至第四节的名誉职务。
(二)适当调整会员大会的权力、表决权、章程修改地位等,以符合《全国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范本》的要求。
(三)取消“以鼓掌方式通过”的选举方式,明确副主席和执行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当选委员所获得的票数不得少于出席委员的半数。
(四)将秘书长与主席、副主席一并列为负责人,明确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将秘书长职责由原来的第六章职务调整为秘书长负责人。负责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三节。
(五)增设信息披露和信用承诺章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信用承诺等信息。 对资产管理及适用原则、终止程序、终止后财产处理、章程等章节进行了调整,使章程结构更加合理。
(六)明确执委会副主席、委员人数范围,明确负责人人数不得超过执委会人数的1/3。
三、明确大会与执委会的职责分工
确定协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分会负责人及委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中法人机构负责人由会员大会决定。
四、加强对会员协会的支持和服务
(一)在第四条第(二)项中增加“加大对会员协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自身运作能力”为业务范围。
(二)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对于已取得会员资格的申请人,增加“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的相关内容。
5、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会员类型,明确中国足协对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
按照《职业联赛调整改革总体方案》相关内容,调整会员类型足球协会宗旨,明确中国足协对相关单位的监管职责。
(一)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中的“各类足球联赛组织”调整为“各类足球联赛(联赛)组织”。
(二)第十九条明确“协会应当接受各级非会员足球协会、联赛(联赛)组织、俱乐部、其他组织的监督”。
六、常务副主席、专职执行委员会相关规定的修改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优化领导架构,加强队伍建设,对常务副董事长、专职执行委员会及董事长履职情况、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一)常务副主席、专职执行委员会相关规定的修改
1、公司章程中不再体现常务副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的区别,统称为副董事长:删除原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原第二十九条第(二)项(3)第 2 项,原第 29 条。 第 32 条第(1)款第 6 项,原第 36 条第(1)款第 2 项,原第 36 条第(4)款,原第 41 条第 1 项(一)“常务副主席”涉及原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等7项事项。
2、不再设专职执行委员会:删除原第四十四条中涉及的“专职执行委员会”。
(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相关规定的修改
一、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中,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常务副主席代行”改为“副主席代行”。
二、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主席可以授权常务副主席或者副主席主持会议”修改为“主席可以授权副主席主持会议”。
三、将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经会长委托,经执委会讨论通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改为“经董事长推荐、执行委员会批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副董事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七、专门委员会相关规定的修改
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专门委员会定位和工作内容的相关表述。
(一)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专门委员会的列举由全部列举改为“协会下设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
(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当专门委员会主任由执行委员会成员担任时,例外使用“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
(三)将原第五十一条关于道德与公平竞赛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的性质调整为第五十二条的描述,删除原第五十一条关于仲裁委员会性质的规定。
(四)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根据相关文件和纪律委员会工作惯例,增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作为第六项。
8. 其他
在逻辑流畅、表达严谨、实事求是方面进行适当调整:
(一)删除定义部分有关民事法院的条目; 将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一项的“民事法院”修改为“法院”。
(二)章程中出现的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等均使用“本协会”的表述。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中的“会议议程、主席报告、财务报告等会议主要文件连同通知一起印发”修改为“会议议程和其他会议文件”文件与通知一起发出”。
特此说明以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