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队官员范兵遭罚千万

编辑:  来源:JRS直播  2024-03-03 18:23:53

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现就中国足协纪委2023年5月12日作出的2023年第37号处罚决定公开表明立场,并保留一切合法权利。

2023年5月6日,中超联赛第五轮,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与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的比赛中,最后时刻涉嫌手球。 当值主裁判犹豫之后决定不再看VAR,因此没有判给我们队一分。 球; 而且任意球的位置也存在争议。 我们俱乐部董事长、投资人范冰在个人微信朋友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一场精彩的比赛被低水平的专业水准改得面目全非,VAR成了摆设。俱乐部能否筹集资金聘请一些会读懂VAR的裁判来帮助他们提高专业水平?中国足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战智云队,下一场比赛继续努力,为南通而战。”

本次微信朋友圈里有四张配图,都是比赛的实时图片和球迷欢呼的画面。 发朋友圈后不久,范冰就接到中国足协工作人员的指示,删除了微信朋友圈。 随后,范冰前往北京出席中国足协中超联赛工作会议。 在此期间,他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拟对该朋友圈进行处罚的通知或沟通,也没有被赋予任何听证或自卫的权利。 5月12日,在被中国足协工作人员指示删除朋友圈、零沟通后,我俱乐部突然收到足协[2023]37号处罚决定书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该决定书确定“根据比赛情况,监管报告、图片、各方情况显示,赛后,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官员范冰通过社交媒体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协纪律守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进场比赛进行处罚,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我俱乐部兹回复:处罚决定所依据事实不清,不属于足协纪律委员会管辖范围,适用规则不当; 而且,虽然处罚决定的模板上写着有“当事人情况说明”,但实际上并没有。我俱乐部或范冰没有给自己任何沟通、解释或辩护的机会,他们也从未给过自己任何机会。根据规定举行面谈或听证会,缺乏正当程序。 如果放任这种缺乏法律依据、基于个人意见表达的“处罚决定”蔓延,势必导致对足球参与者合法言论自由的非法限制,产生“寒蝉效应”() 。

1、微信朋友圈的表达辐射仅限于微信好友,定义为社交“媒体”是错误的; 它不是“新闻媒体”。

与微博、抖音等真实社交媒体相比,微信朋友圈只对特定对象(被当事人认可为“微信好友”的人)开放,因此表达的辐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私人领域(范冰)。 而不是未指定对象的公共领域。 “纪委相关人员”回应《足球报》(链接:)时,将微信朋友圈定性为社交“媒体”是错误的,更谈不上是“新闻媒体”。 另外,涉我俱乐部的纪字[2023]第37号处罚决定,其措辞与同期发布的租纪字[2023]第38号、第39号决定几乎一字不差。时间,也因发表意见而受到惩罚; 但祖纪字[2023]第38号、第39号处罚决定涉及在微博平台上发言; 这和在我们俱乐部的朋友圈里说话无疑是有区别的。 这三项罚款并没有区分个案; 处罚决定书并未明确三方当事人、三案的不同事实,并适用相应的规则。 )发布了对“不当言论”的统一处罚,但没有解释涉案言论为何被认定为“不当”、“不当”的标准是什么、1万元或3万元罚款的尺度是多少、以及原因不能认为是规则明确允许的。 缓刑或者从轻处罚。 这三项罚款均缺乏最基本的道理,难以服众。

2、处罚依据是《中国足协纪律守则》第八十二条“不负责任的言论”。 触发这一处罚的要素是“自然人或组织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言论,并故意攻击比赛官员和其他官员”。 球员、官员、俱乐部(队)、会员协会、赛区委员会和中国足协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无论规则原文中的“不负责任的言论”,还是资机字[2023]37号处罚决定书中对规则的错误引用,“不当言论”的认定标准都极其模糊——范冰涉及的朋友圈在这次处罚中并没有针对任何具体对象,而且这些言论都是在赛后立即发表的,都是他们主观情绪和意见的表达和输出。 处罚决定并未证明范冰的言论属于“蓄意攻击”或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事实上,涉案朋友圈在[2023]37号处罚决定作出前,仅对范冰的微信好友可见(甚至可能对较小特定群体的好友可见)。 即使有什么影响,也只有看得见的人才能看到。 到达的范冰微信好友,正好看到了这条朋友圈。 正是因为组纪字[2023]37号处罚决定,涉案朋友圈在社会上进一步传播,所谓影响力也被处罚决定本身进一步扩大。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在按照《纪律守则》第八十二条对范冰进行处罚时,完全忽视了触发处罚的条件之一:“造成不良影响”。 单从罚单流传后对舆论的影响来看,公众对三张罚单的负面反馈以及对三张罚单走在前列的足协质疑增多,远远大于涉及的朋友圈和微博的反馈(公众号意见基本上大家都认为范冰在朋友圈的表达没有什么问题)。 可见,“造成不良影响”的并不是三名被处罚的一线足球运动员,而是三张罚单本身。 根据《纪律守则》,足协应反思和审查的对象可能需要调整。

3. 国际足联宪章(第3条)承诺尊重和保护国际公认的公民权利,包括自我表达的权利。 这项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明确保护。

国际足联章程第14条规定,所有会员协会都有义务“完全遵守国际足联章程和规则”。 我俱乐部董事长、投资人因在特定、有限的场地表达对中超VAR水平的主观感受和建议而受到处罚。 这是因为他作为公民的自我表达权被非法限制,这不仅违反了中国足协对国际足联的义务,更是对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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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处罚向中国足球运动员和所有关心中国足球的人们发出的信号是,中国足球只能赞扬,不能质疑; 质疑(比如范冰在私人朋友圈里的质疑)被认为是“违纪守则”、“故意攻击”、“造成不良影响”。但如果亮点真的很好,不能点赞,就害怕了面对因批评质疑而受到惩罚的风险,大多数人的理性选择是保持沉默,这就是“寒蝉效应”。

然而,良药苦口,良言伤耳——急需发展的中国足球如何有底气拒绝批评和质疑? 球迷和社会公众对于联赛、判罚等问题仍然持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不乏一些尖锐的批评。 作为俱乐部投资人,同时也是一线管理者,范冰走在中国职业足球的最前线。 他发表意见不仅是行使他的合法合法权利。 宪法和国际足联宪章所保护的权益甚至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中国足协管理人员不仅不听,还对合理怀疑进行处罚。 这种价值取向明显违背了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章程的精神,是对职业足球联赛自治机制的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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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罚决定未经正当程序作出[2023]37号决定。

《中国足协纪律守则》规定了纪律约谈、听证会等纪律处分程序,赋予当事人沟通、表达和自我辩解的权利。 我的俱乐部/范冰在没有执行上述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就受到了处罚,也没有任何为自己辩护的机会。 事实上,他被剥夺了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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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足协纪律守则》第40条和第47条明确规定了停赛和从轻处罚的可能性。 如果没有经过约谈、听证会等正当程序,(即使违规行为成立——我们也不承认)我们俱乐部/范冰就失去了寻求从轻处罚或缓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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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我俱乐部并未获知相关纪律程序的开始、进行和结束,也没有机会参与程序并行使国际足联、中国足协章程和《足协章程》赋予的合法权利。纪律守则》,我们俱乐部自然做不到。 明知作出纪行[2023]组纪字[2023]第37号处罚决定的纪律委员会构成,无法根据《纪律处分决定人》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审查纪律决定人的资格并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 《纪律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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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俱乐部/范冰按照足球机制被剥夺了上诉权,只能通过司法手段讨回公道。

《纪律守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受到禁赛一场、罚款一万元等处罚,不得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22]267号法第36批指导性案例第201号(链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属于足球组织内部决定; 受该决定影响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寻求司法救济。

此轮反腐风波充分表明,足球“自治”体系司法监督长期缺位,是足球领域权力滥用、腐败盛行的直接原因。 我们俱乐部的投资人兼董事长范冰因在朋友圈发言而未经正当程序受到处罚。 现在正是寻求司法干预和监督的最佳时机。 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场比赛(禁止在体育场内进行)很快就结束了。 然而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允许类似的判罚决定和决策机制继续下去,将会对中国足球的职业环境(已经千疮百孔、从业者苦苦支撑)造成持续伤害。 任何新锐的尝试都注定会经历曲折。 我们已做好准备,我们将全力以赴。

结论

职业联赛中经常出现有争议的处罚(且不允许上诉或公开质询); 场上的冲突有的受到惩罚,有的不受到惩罚,程度不同; 各俱乐部的商标权和版权受到侵犯,球衣赞助商耐克也受到侵犯。 商标权、损害中超品牌价值和各俱乐部商机的盗版产品层出不穷,却无人干预——俱乐部只能依靠自己有限的资源投诉侵权产品,但他们无奈,只能轻描淡写,收效甚微。 他们只能视而不见。 我们目睹了侵权商品的泛滥却又无可奈何。 此时此刻,代表俱乐部权益的所谓联盟在哪里,又能代表俱乐部做什么呢?

还有很多浪费等待处理,任重而道远! 我俱乐部的投资者所表达的情绪是事实,是发自内心的。 在中国足球处于最低谷的此时,作为行业管理者,中国足协和职业联赛(无论是筹建中的还是已成立的)不仅注重引领和团结俱乐部和从业者共同努力,提高水平和商业水平职业联赛的价值,也没有审视中国足协的现状与国际足联章程为其(作为一个国家足球的管理者)所规定的义务之间的差距,而是将有限的精力和资源花在了审查上。不够“积极”的意见和惩罚性评论。 甚至作为一个没有调查权或调查权的社会组织,它也将审查的触角延伸到了公民的私人领域——且不说这种干涉是非法的,至少是问题的根源。

此次事件中的三起罚款证明,我俱乐部主席范冰在被处罚时的言论是事实而非任意,是恰当而非“不当”。 我们俱乐部衷心感谢广大球迷朋友的支持以及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必要时,我们会向国际足联投诉、反映事实,并会坚定选择以法律为武器,捍卫我俱乐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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